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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副教授田宇:“内卷式”竞争 平台通过数据优势实施“数据封锁”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6日 09:49:20

(网经社讯)去年以来,国家持续加码“反内卷”,但平台经济目前仍深陷“低价竞争”、“补贴大战”泥潭亟待破解。在此背景下,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发起——“破‘卷’立新 重塑生态” 平台经济“反内卷”调查行动(详见:https://www.100ec.cn/zt/dfnjdc/  )。这也是我们继去年“仅退款”调查行动取得重大成果后,发起更为全面、深度的调查行动,通过多维度举措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对此,我们组织了高校教授、协会、智库专家、投资人、律师、分析师等,对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进行深度解读。以下为沈阳工业大学副教授田宇接受 #网经社 独家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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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核心法律适用的实践困境有哪些?

(一)低价倾销的成本认定难题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低于成本销售,但平台经济中“成本”的计算面临多重挑战。例如,平台可能通过交叉补贴,如用广告收入补贴商品销售来降低表面价格,导致传统成本核算方法失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虽新增“平台不得强制商家低价销售”条款,但未明确“成本”的界定标准,实践中难以区分正当促销与不正当竞争。例如,某电商平台通过 “百亿补贴” 长期低于采购价销售商品,其成本是否包含流量获取成本、技术分摊成本等,缺乏统一认定规则。

(二)双边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平台经济的双边市场特性导致传统市场份额计算方法失效。例如,某外卖平台在餐饮配送市场占据70%份额,但用户可能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如何判断其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的能力?尽管《反垄断法》新增“利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但缺乏针对双边市场的细化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尝试通过需求替代分析动态调整相关市场界定,但仍面临跨领域竞争的复杂场景。

(三)算法共谋的隐蔽性与取证障碍

平台通过算法实现“隐性合谋”,但传统反垄断法要求证明 “意思联络”。例如,某电商平台与竞争对手通过算法实时同步价格数据,形成价格同盟,但缺乏书面协议或直接沟通记录。现行法律虽将算法纳入规制范围,但未明确算法共谋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践中,执法机构需依赖间接证据,导致取证难度大、证明标准模糊。

网经社:新兴竞争行为的法律空白?

(一)数据滥用与数据垄断的认定缺失

平台通过数据优势实施“数据封锁”或“扼杀式并购”,但现行法律未明确数据垄断的构成要件。例如,某社交平台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用户社交数据,阻碍市场进入。尽管《反垄断法》提及“数据优势”,但未规定数据互操作性义务或数据滥用的具体情形,导致执法机构难以直接适用。

(二)算法歧视与协同行为的责任主体模糊

平台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或协同定价时,责任归属难以界定。例如,某出行平台通过算法动态调整价格,导致不同用户支付差异,但算法设计方、平台运营方、数据提供方的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侧重个人信息保护,未明确算法歧视的竞争法属性,需在反垄断框架下增设算法透明度和公平性要求。

网经社:执法机制与法律责任的短板?

(一)跨领域竞争中的监管协调不足

平台经济常涉及电商、支付、物流等多领域,导致监管职责分散。例如,某平台通过“二选一”协议限制商家入驻竞争对手,可能同时触犯《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但不同部门执法标准不一,易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及案件移送规则。

(二)法律责任威慑力不足

现行法律对平台垄断行为有明确的罚款上限,但对数据滥用、算法共谋等新型行为缺乏针对性处罚。例如,某平台通过算法合谋实施价格垄断,即使被处罚,其违法成本仍可能低于垄断收益。此外,现行法律未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导致平台通过“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

(三)事前监管与预防性措施缺失

现行法律以事后处罚为主,缺乏对高风险行为的事前干预。例如,平台的“扼杀式并购”在实施前难以被察觉。


网经社:有何建议?

一、细化平台经济专项规则

在《反垄断法》中增设“平台经济特别条款”,明确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界定标准,例如综合考虑用户多归属、交叉网络效应等因素,并建立“数据市场”“算法市场”的独立分析框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流量劫持”“数据爬取”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明确“成本”的计算方法。

二、强化数据与算法治理

制定《数据反垄断条例》,明确数据垄断的构成要件,并建立数据强制共享制度。出台《算法合规指南》,要求平台公开算法基本逻辑,建立算法歧视投诉机制,并将算法透明度纳入反垄断审查范围。

三、优化执法机制与责任体系

设立“数字经济反垄断专门法庭”,培养跨技术、法律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引入“行为禁令”制度,对高风险行为实施临时禁令,防止损害扩大。加重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对商家违法行为的“应知”责任,并将罚款上限提高至全球销售额的10%-20%,同时引入个人责任。

专家介绍:田宇,沈阳工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数字营销、网络舆情、网络传播法等。现为辽宁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辽宁省高校网络育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中国互联网协会青年专家、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沈阳市高级人才、沈阳市委市政府决策青年委员会特约青年研究员、中国数字营销十年杰出数字营销青年学者。共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省社科联项目3项,主编《网络舆情监测与研判》等教材3部。

【小贴士】

本次调查行动重点关注:1)零售电商平台:包括京东、淘宝&天猫、拼多多、唯品会、抖音电商、快手电商、小红书等;2)本地生活(即时零售)平台:美团、淘宝闪购、饿了么、京东外卖、抖音本地生活等;3)跨境电商平台:亚马逊、速卖通、Temu、SHEIN、TikTok Shop、Lazada、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等4)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曹操出行、T3出行、享道出行、如祺出行、哈啰出行、高德、百度地图等;5)在线酒旅平台:飞猪、携程、去哪儿、途牛、同程、艺龙等。

浙江网经社信息科技公司拥有18年历史,作为中国领先的数字经济新媒体、服务商,提供“媒体+智库”、“会员+孵化”服务;(1)面向电商平台、头部服务商等PR条线提供媒体传播服务;(2)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培训机构、电商平台等提供智库服务;(3)面向各类电商渠道方、品牌方、商家、供应链公司等提供“千电万商”生态圈服务;(4)面向各类初创公司提供创业孵化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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