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2月23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等六部门发通知,要求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双减”后,教育部和浙江省对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有明确要求,“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
通知要求,2021年底前完成对已备案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在依法获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前,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暂停新的招生及收费行为。
学科类线上培训一律登记为非营利
通知要求,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在相应部门进行法人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对象为已备案的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需向省教育厅书面提交办学意向申请书,确定退出白名单、转为非学科类或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
必须有固定线下办公场所
通知要求,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线上培训机构统一设置要求,并结合当地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材料审核和场地核验,验审通过后予以确认,并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在机构注册地设立固定线下办公场所。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线下实体培训场所,并应当符合属地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但不得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
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
通知要求,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培训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办学许可证时,在注册地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设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应该具备自有或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
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有关规定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需遵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居住;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网络安全保护三级(含)以上防护标准。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管理。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
课程难度和进度要适宜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等信息。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且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不得引进国际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上课不晚于21:00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长应当综合考虑学生年龄及所处年级等因素合理设置,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且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且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营销宣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双减”文件要求,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违规APP会被关停或下架
对于违法违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机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民政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学科类线上培训的综合治理,公开投诉举报方式,联合相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开展网络巡查和综合执法;网信、公安、电信部门做好违规培训平台和应用软件(含APP)的关停、下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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