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进行网络交易提供了一个自由方便的环境,网络经营平台、自媒体等新型互联网个体的兴起更是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规模稳步增长,2019年达到41.2万亿元。网络零售额占比也不断上升,2019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6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7%。与此同时,利用信用评价对经营者的影响力,专门对其进行恶意投诉,以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的新型纠纷问题也逐渐产生,导致近几年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知识产权领域更是灾区。投诉本是权利人进行维权的有力武器,如今被个别恶意“权利人”滥用,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本文旨在分析恶意投诉的种类及其发生原因,供业内人士交流探讨。
一、恶意投诉种类
恶意投诉行为的主体具有多元性。通过对投诉主体进行归纳,可分为两类:自然人、竞争者。
(一)恶意投诉主体为自然人
一般是自然人通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但并未注册或已经注册但与之相似的商标,进而通过知识产权投诉威胁经营者给予其“撤诉费”。个人事先通过正当程序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后通过向经营者发函告知侵犯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甚至提起诉讼。经营者为打响品牌,花费巨大,虽然法律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救济,但在考虑到诉讼成本、经营损失等多方面问题,多数情况下经营者会向个人购买商标,这也就造成了职业抢注人的泛滥。
【(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太阳和波浪”“男孩和冲浪板”,这两个图案是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便开始使用的标识。然而,李某在2016年8月将上述标识部分抢注为商标。在获得商标核准注册后,李某并未将上述商标用于防晒产品或近似产品的生产经营,而是利用两商标权对在淘宝平台销售的Coppertone涉案产品发动大规模、持续性投诉,并向被投诉的Coppertone产品分销商提供付费撤诉服务。来自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数据显示,李某针对涉案产品共投诉249次、涉及121个商家,投诉后主动撤诉19次。
除上述两个图形商标之外,李某同时抢注了多个知名品牌的文字商标用于投诉,包括少年团体名称“TFBOYS”、悦诗风吟产品外包装字样“JEJUGREENTEA”等。
类似这样的商标,李某在短短几年内集中申请了近200个、横跨多个类别,并一共进行过2605次投诉,共涉及8个商标、1810个商家。
【裁判内容】
李庆明知他人对涉案图案享有在先权利并在先使用于涉案产品上,仍然将其主要识别部分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以该恶意抢注的商标针对涉案产品发起投诉以谋取利益,并欲通过直接售卖商标以获得暴利。李庆的获利方式并非基于诚实劳动,而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属于典型的
(二)恶意投诉的主体为竞争者
竞争者向电商平台提交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证明材料等,向多家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店铺提出销售假货的严重指控,再借助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使竞争关系的店铺被平台方下架,从而达到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021)川01民终9454号】成都龙商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得见生物公司”)是“阳光”牌护眼眼罩的经销商及“阳光”系列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权利人。2020年4、5月期间,其以成都龙商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商兴华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假冒的“阳光”牌护眼眼罩、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连续三次发起侵权投诉,并在线提交了《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等佐证材料。当年5月14日,淘宝公司经审核认定看得见生物公司投诉成立,随即以“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删除了被投诉商品的链接,并对龙商兴华公司淘宝店铺施以搜索屏蔽等处罚措施。
2020年8月,龙商兴华公司以看得见生物公司提供虚假《鉴定报告》恶意投诉,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看得见生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庭审中经当庭比对,龙商兴华公司淘宝店铺销售的“阳光”牌护眼眼罩包装盒与眼罩实物外观均与对方经销的正品一致,对方投诉所用《鉴定报告》系其自行出具,报告中作为比对依据的“正品”实为权利人变造,即修改了原正品包装外盒上的英文标识中个别字母的朝向及眼罩正面的商标印制位置,并据此得出龙商兴华公司销售的商品与“正品”不符系假冒的鉴定结论,最终导致第三人审核认定龙商兴华公司因售假违反平台规则,受到相应处罚。而淘宝平台数据显示,处罚措施作出之日至2020年8月处罚被撤销期间,店铺销售额及访客数量骤降。
【裁判内容】
诉讼双方系同业竞争者,看得见生物公司在无直接证据证明龙商兴华公司售假的情形下,转而变造“正品”图片,据此提供不实《鉴定报告》并多次投诉,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导致相应商品无法上架交易,直接剥夺了龙商兴华公司正当交易的机会,妨害其正常经营活动。看得见生物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秩序,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恶意投诉发生的原因
从成因上分析,网络交易平台中的恶意投诉行为均源于利益驱动。投诉人利用知识产权确权证书、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等信息,利用法律漏洞和“通知+删除”规则的缺陷,迫使电商平台断开卖家的商品链接,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盈利的目的。从其发生原因上看,主要是前期投诉机制不完善,最终导致恶意投诉行为的泛滥,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交易秩序,也侵害了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互联网投诉机制的不完善性
电商平台作为防止恶意投诉的第一道屏障,其在审查投诉者权利状况、投诉质量及数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的不完善,电商平台自行设置的投诉规则又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恶意投诉者轻而易举突破第一道屏障进行违法活动。
第一,“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不恰当性。“通知+删除”规则也被称为避风港原则,是指当信息储存空间中出现了其他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或链接指向了其他网站的侵权内容时,权利人可以向信息储存空间服务的提供者或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者发出通知,告知相关侵权事实并提交初步证据,服务的提供者如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在未有其他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可以不承担责任,即进入了“避风港”。2019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首次将“通知+删除规则”引入电子商务发展领域,并将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对在网络环境中明确各方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法条的引入仅仅是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机械搬运,并未贴合网络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二,电商平台的投诉机制存在缺陷。大多数的电商平台设置了权利保护通道,并配备专门人员,对投诉案件进行处理。出于成本考虑,大多数电商平台只对被诉的侵权内容进行简单审核,标准为达到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即一般人认定构成侵权即可。但由于进行投诉的主体大多具备“合法”的权利外衣,如只以低标准进行查验,则不利于对被诉商家合法利益的保护。
(二)商家维权意识淡薄
虽然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大量恶意投诉的现象,但也有很多商家本身经营确实存在问题。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电商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故意放低准入标准,这就导致一些产品或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商家进入互联网领域。一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在店铺建设、商品输送、店铺推广中使用虚假、夸大的信息,或者
三、结语
当下,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电商平台依据“通知-删除”规则,针对侵权行为设置线上投诉机制,目的是鼓励权利人对侵权、假冒伪劣商品投诉举报以维护正当商业竞争秩序的需求。但投诉举报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将他人销售的某一商品投诉为假冒或侵犯商标权,即是对该商品声誉的严重负面评价,一旦确认,足以损害对应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因此,对恶意投诉行为应以民事责任予以制裁,依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既是维护经营秩序和诚信道德的必然要求,也可有效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增强平台内经营者的信心,并进而推动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