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接受《财经网》采访时表示:
1、如果按照将主播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的经营者、《产品质量法》中的销售者的逻辑,那么对于食品标签的虚假宣传这一问题,主播是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的。
2、从食品安全角度来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3、企业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广告法》第三十一条,甚至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虚假宣传罪。因此企业的行为无疑是违法行为。
4、从民事责任角度考虑,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这个活动整体的对外责任承担上,薇娅作为主播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对内要看主播和商家如何约定责任分配。
5、薇娅的直播模式是商家委托主播对产品、服务进行宣传、推广,消费者通过薇娅直播间的链接购买产品、服务,这一模式也是淘宝李佳琦、快手辛巴等常用模式。主播在直播带货中到底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层面尚无定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仅规定了主播直播带货真实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范,也并未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
6、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委托直播模式下的带货主播可以定性为产品、服务的销售者,进而具备和生产企业相同的、承担虚假宣传责任的资格。“如果按照这一认定逻辑将主播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的经营者、《产品质量法》中的销售者,那么对于食品标签的虚假宣传这一问题,主播是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的。”
7、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内部,《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商家与主播之间约定的责任分担内容和方式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台规则。薇娅作为主播可以按照与商家、平台提前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配责任,在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再向企业追责。
8、首先是与直播准入门槛低有关。他指出,直播间和主播基数大,直播内容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强,无论从平台角度还是国家监督角度都不可能对内容全部进行事先审核,大多违规行为都难以事先预防,只能在发生过程中发现、警告、禁封、处罚。许多违规行为在直播出现以前就是存在的,例如虚假宣传行为,之前由于传播途径的限制、法律意识的淡薄等种种因素,往往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都不觉得是严重的行为、违法违规的行为,或者公众知悉的情况比较少。
9、随着越来越多的行为暴露在直播平台上,各类权利产生的碰撞越来越频繁,群众法律意识都在增强,维权事件频发,民间监管也填补了大量监管空白,因此也导致直播违规行为更多地呈现在公众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