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接受《香港商报》采访时指出: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2、根據受害人自身描述,當事情發生後,當事人層多次向公司尋求處理,但公司領導態度敷衍,始終沒有結果,當事人迫不得已只能在公司食堂散發傳單維權。截至目前,阿里公布了對部分高層、人力資源管和涉事員工的處罰結果。但是治理職場性騷擾和職場性侵需要專門的渠道和機制。
3、由於現階段對於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尚處於調查階段,因此本案是否一定會成為刑事案件尚難定論。無論本案阿里員工和商家的行為最終是否會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僅從企業治理角度而言,本案反映的重要問題之一是:職場性騷擾和職場性侵行為在企業內部缺乏救濟和制裁機制。內部渠道的匱乏也正是内地從高校到職場治理性騷擾和性侵行為普遍面臨的困境。
4、他還表示,企業不是職場性騷擾及性侵案件的旁觀者,而是職場性別文化的塑造者和職場性別話語權的掌握者,因此企業在反職場性騷擾、反職場性侵中必須扮演更加積極、理性的角色,必須主動將《民法典》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內化為企業規章制度,為職場性別平等作出更多努力。
5、阿里巴巴事件警示我們,企業必須重視員工的勞動權益以及人格權益保障,勇於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誠然,職場性騷擾和職場性侵行為不會完全消失,但制度所追求的是事前的宣傳預防、盡最大努力避免此類情形發生,以及當此類行為不幸發生後,能夠有渠道迅速處理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