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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李旻:职场性骚扰和职场性侵行为在企业内部缺乏救济和制裁机制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9日 17:03:37

(网经社讯)8月7日晚间,一则“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犯”的消息引爆网络。8月9日凌晨,阿里连夜公布了结果: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辞职,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记过处分,涉事男员工王成文被辞退,永不录用,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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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2、根据受害人自身描述,当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层多次向公司寻求处理,但公司领导态度敷衍,始终没有结果,当事人迫不得已只能在公司食堂散发传单维权。截止至日前,阿里公布了对部分高层、人力资源管和涉事员工的处罚结果。但是治理职场性骚扰和职场性侵需要专门的渠道和机制。

3、由于现阶段对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尚处于调查阶段,因此本案是否一定会成为刑事案件尚难定论。无论本案阿里员工和商家的行为最终是否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仅从企业治理角度而言,本案反映出的重要问题之一是:职场性骚扰和职场性侵行为在企业内部缺乏救济和制裁机制。内部渠道的匮乏也正是我国从高校到职场治理性骚扰和性侵行为普遍面临的困境。

4、他还表示,企业不是职场性骚扰及性侵案件的旁观者,而是职场性别文化的塑造者和职场性别话语权的掌握者,因此企业在反职场性骚扰、反职场性侵中必须扮演更加积极、理性的角色,必须主动将《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内化为企业规章制度,为职场性别平等作出更多努力。

5、阿里巴巴事件警示我们,企业必须重视员工的劳动权益以及人格权益保障,勇于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诚然,职场性骚扰和职场性侵行为不会完全消失,但制度所追求的是事前的宣传预防、尽最大努力避免此类情形发生,以及当此类行为不幸发生后,能够有渠道迅速处理此类问题。

查看原文:【电商快评】阿里女员工被侵犯诉说无门 五大焦点法律问题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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