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这是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子,而阿里巴巴也成为了第一家因垄断被罚百亿的互联网公司。该笔罚单则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史上最大一笔罚单,超过了之前2015年高通被罚60.88亿元。
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表示:
个人理解为是一个对反垄断强落地,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进行严监管的信号。在处罚决定书发布同时,也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指导书》(国市监行指反垄〔2021〕1号)。该指导书提出的五个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值得其他可能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引起重视。尤其是《指导书》提到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具体包括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定期开展公司高管和工作人员合规培训、建立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情况制度等内容,在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的基础上有必要征询我国反垄断领域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网经社注:图为褚霞律师)
本次处罚决定书在程序说明之外,从本案相关市场,当事人在相关市场的的支配地位,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的结果分析认定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此后行政执法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认定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而就民事诉讼而言,个人认为本次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是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影响的,但是能否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有效依据,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言,比如原告方是平台内经营者还是其他竞争者,提起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及是否有相应证据证明等。毕竟,本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并非一般的民事纠纷主体能够提供的。
从去年年底开始较为集中的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可以说是发展的一种必然,这也意味着我国互联网发展进入较为成熟稳定的阶段。行业规模的基本确定,意味着增量的边际递减,掌握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排除竞争保持其自身的增量,从长期的结果上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回归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本意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反垄断并不是为了打击头部企业,也不是限制或者阻碍企业的发展,而是为了保持相关行业的竞争活力,促进企业的高质长期有序发展。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经济中的重要部分,《电子商务法》中也强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这个有关法律规定指向的正是《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