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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相互宝”们的未来 路在何方?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3日 09:00:15

(网经社讯)摘要

经过一年的发展,相互宝参与人数已经突破一亿大关。相互宝在攻城拔地的同时,将重疾险、风险保障等概念和思维宣传普及到了包括偏远城镇和乡村在内的千家万户,用创新的互联网模式实实在在地扩大了我国重疾保障人群,填补了传统保险业数十年都未能惠及的空白领域,其所创造的价值不可否认。但同时相互宝在模式上的很多问题和漏洞并未得到解决,随着用户亲身参与并了解其真实运行机制,这些深层的问题所产生的表观效果正逐渐被认识和发现,参与者对相互宝质疑之声也越来越集中。目前在我国,和相互宝类似的网络互助模式仍处于规则模糊、监管缺位的混战状况,风险和泡沫正在迅速积聚,这一现状亟需改变,而可以主动掌控这一进程的,唯有监管和立法机构。为了帮助相关领域尽早走上规范、可持续的发展路径,本文尝试从产品设计和监管思路等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供各方参考、讨论。

关键词

相互宝 网络互助 刚性兑付 道德风险 保险监管

差不多一年前的2018年底,笔者就开始关注当时爆红网络的保险产品“相互保”,并撰文指出其存在的种种问题。[1](详见程海宁:《“相互保”:保险新衣下的网络互助》,载《金融法苑》总第99辑;程海宁:《“相互保”商业模式问题分析》,载《金融法苑》总第99辑;《李逵变李鬼?相互宝“升级”为哪般》,载《金融法苑》总第99辑。)随后“相互保”遭监管部门约谈下架,承保的保险公司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及其负责人也遭到处罚。但“相互保”并未从此沉沦,而是摇身一变转为网络互助“相互宝”,并借助支付宝这一强大平台开始新的开疆拓土。在11月27日“相互宝”一周年见面会上,蚂蚁金服方面宣布了一组数据:经过2019年一年的发展,相互宝的参与人数已经超过1亿,已经稳坐业界龙头宝座。在1亿成员中,三分之一的成员来自农村和县域,近6成成员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

不得不说,相互宝团队确实敢拼敢做、极具行动力和商业实力,仅用短短一年时间就将重疾险、风险保障等概念宣传普及到了千家万户甚至偏远城镇和乡村,为我国最急需管理重疾风险的人群送去了特殊的创新保障模式。相互宝用实际行动扩大了我国重疾保障人群,填补了传统保险业数十年都未能惠及的空白领域,虽然暂时仍为“非正规军”,但绝对是普惠金融在保险服务领域的排头兵和主力军,值得肯定和赞赏。

一、对网络互助的观点回顾


以相互宝为代表的网络互助的迅猛发展,毫无疑问证明市场对重疾保险和类似保障存在实实在在的巨大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确实有些滞后,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给网络互助这一类保险产品带来无限可能。虽然出于各自的不同目的,业界、学界和监管部门都常把“网络互助不是保险”这句话挂在嘴上,但其实普通消费者大多根本无法准确区分“网络互助”和“保险”,大家对于加入网络互助,都是抱着一种“以较低价格换取同保险产品无异的重疾保障”的美好预期,而各大商家本质上也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一心理和需求开展的营销,这点不言自明。

但最核心的问题是,网络互助何以实现“以较低价格换取同保险产品无异的重疾保障”?是传统保险企业效率低下、成本畸高,还是互联网公司真的有摧枯拉朽之神力,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互助保障就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如果实际原因真如上述两种猜想,那么传统保险业实则应被市场淘汰:提供同样的服务却要消耗显著高昂的成本,那么无论从社会整体福利的监管角度还是自由市场竞争的角度,低效落后者都应该被立即淘汰。

但事实果真如此么?其实不然,笔者曾连撰三文分析“相互保”以及后续“相互宝”的商业模式和法律问题,文中对于保险产品和以相互宝为代表的网络互助的讨论分析已经较为充分。其中主要观点可以被概括为:现有的网络互助产品确实迎合了消费者对于类似保险保障的巨大需求,但其在规模和初步数据上的成功,并不是因为其对传统保险的精算技术或是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的保障提供逻辑进行了本质革命,而更多可能是利用了不可永续的扩张红利和民众的认知盲区。网络互助产品本身仍存在非常多的不合理、不科学之处,相关风险被不断被积聚和隐匿,产品的在保险理论层面的价值和意义被过分夸大。

在前述三文中,笔者曾毫不留情的指出现有网络互助存在的巨大法律问题和商业风险,但笔者本意绝非唯“传统保险”马首是瞻,一味否定网络互助的创新模式。而是希望用不同的声音指出现有网络互助产品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希望经营网络互助的企业放弃互联网产品“先污染后治理”的野蛮发展的旧模式,更加规范、科学的运行和发展,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场景模式创新,与传统保险一起构成我国新时代的风险分散和保障体系,提高百姓的风险抵抗能力。这一立场和观点在前述文章发表之后,笔者就与信美人寿和蚂蚁金服相关负责人进行过交流讨论。当然,网络互助现存的这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并不能被简单归罪于商家,监管的模糊和规则的缺位也难辞其咎。


二、热潮还未退去,但“底裤”已隐约可见



    潮水退去后才知道谁在裸泳,现如今网络互助的热潮虽然并未退去,但玩家们的“底裤”似乎已经隐约可见。笔者从一开始就指出,网络互助商业模式存在的众多问题和风险,包括极具误导性的宣传行为、不合理定价机制可能产生的严重逆选择、经营机构的“道德风险”、保费事后分摊机制的弊端等。总之,商业模式的创新可以挑战部分已经滞后的监管制度和不合理规则,但不应摒弃基本的科学原理和市场规律,更何况现在有理论框架下网络互助的所有问题都仍能得到有力的解释。与此相对应,笔者之前那些不甚乐观的预言似乎也在逐渐兑现。


仍以“出头鸟”相互宝为例,就在昨天,笔者偶然在抖音APP上看到了支付宝官方发布的一个短视频,内容主题是“回答一些大家对相互宝的疑问”,但颇有些令笔者意外的是——之前一边倒地得到用户呐喊支持的相互宝,在评论区翻车了,几乎所有的热门高赞评论都是在质疑相互宝的费用分摊变化以及案件审核机制。可以看出在参与了一段时间、真正了解运行机制后,用户群体中已经出现了比较集中的疑问和质疑。(获赞最高热评和展开评论部分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一:支付宝官方抖音账号评论区截图

这些质疑本身并未出乎笔者意料,可能产生所有这些质疑的原因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都已经充分分析和提示过。但这些矛盾在相互宝参与群体数量还在稳步增长、实际风险还未充分释放时就已经暴露出来还是有些令人意外,这也说明客户的预期的阈值、产品造成的逆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等问题的严重程度可能超过笔者之前的预期。为了帮助新读者理解,同时也帮助老读者简单回顾,下一部分笔者将结合更加通俗易懂的例子,简单回顾一下相互宝几个较为尖锐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相互宝产品相关问题回顾


(一) 误导性宣传:偷换概念误导消费者的费率预期

从图一所示截图中可以看到,参与者对于相互宝质疑最多的就是不断增加的分摊费用,这显然说明消费者实际负担的费用与自己预期需要负担的费用存在较大的差距。是什么造成消费者在参与相互宝之前对费率存在广泛的误解呢?其实就是蚂蚁金服从一开始就使用的“承诺单一出险案件,每个用户分摊不超过1毛钱”的误导性宣传策略,下图为笔者当时在支付宝相关宣传推送中截取的宣传图片。

图二:“相互保”官方宣传画截图

这一说法对于缺乏保险专业知识和数学敏感性的消费者极具迷惑性。由于每个出险人得到最高赔付数额一定,按照可能得到的最高赔付30万、所有成员平均分摊每个出现案件的费用,简单计算就会发现:只要用户总数超过300万,那么无论本期有多少出险案例,对于单一出险案例每个用户分摊就不超过1毛钱,更何况现在相互宝已经有超过一亿用户,理论上每个用户对每个出险案例的分摊费用连4厘钱都不到。

但这一宣传说法除了迷惑消费者,使其对实际分摊费率形成误解之外还有什么意义呢?毫无意义。因为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加,出险人数也将同比例增加,在人群数量足够大的情况下,人群中罹患重疾的概率是一定的,人群越大患病人数就越多,也就是虽然参与者对每个案例分摊数额越来低,但是需要分摊的的案例数也越来越多。最终的结果是,每个参与者平均需要分摊的总额是趋于稳定的(回归保险的本质原理),这一总额和人群中重疾发生的概率密切相关,但与参与互助计划人数多寡,以及参与者对单一出险案例分摊的数额没有必然联系。

可能还有些读者没能理解,举一个极为通俗的例子:村里食堂做大锅饭,大家只要交一定量稻谷进来就都可以吃,原本有30个人参加,每人交1斤稻谷就能做一满锅米饭,大家刚好都吃饱。现在如果增加到了300个人来吃饭,村支书给大家承诺每做一满锅米饭每个人只需要贡献最多1两稻谷,每个人对于每锅需要贡献的稻谷变少了,但这有意义呢?完全没有,因为300个人要有10锅米饭才能吃饱,每锅贡献1两稻谷,10锅米饭每个人还是要贡献1斤稻谷,只要供每个人吃饱所需要的粮食数量不变,每个人所应分摊的数额就不会明显改变。

每个案例分摊费用的人变多的同时,可能出险的人也会同比例变多,每个案例分摊的费用数对于个体需要承担的费用实则没有意义!这一原理支付宝不可能不清楚,利用单一案件的人均分摊数作为宣传说法,就是为了利用参与者的知识盲区误导参与者,给其营造错误的参与费用预期,使其在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就加入了相互宝。


(二)做大蛋糕:隐匿风险的同时获得巨额收益

那么为什么最初相互宝的费率确实显著低于相似的保险产品?而受到误导的消费者在加入相互宝后,又为什么会发现费率开始缓慢上升呢?这都是传统保险学原理和普通数学知识可以明确解释的正常现象,也并非相互宝做了什么手脚,而是单纯“得益于”相互宝这块蛋糕的不断做大。

1、以规模扩张隐匿费用失控风险

首先,为什么相互宝最初的费率显著低于相似的保险产品?因为相互宝不同于传统保险产品,其费用是事后分摊的,而在加入相互宝之后,大家需要度过90日的“等待期”,在这90日内成员并不能得到保障(除了意外伤害),但仍需要承担分摊费用。而与此同时,众所周知,相互宝的参与用户一直都在持续增长,这就意味着,在这一段时间内,实际分摊费用的人群一直是大于可能得到赔偿的人群的,平均之后看起来每个人承担的费用就会明显偏低,但这一情况并不可持续。

为了让尽可能多的读者能够充分理解,举一个粗略的例子:假设每一期内人们罹患重疾的风险为10%,首期可以得到保障的参与者为100个,那么会有10个人患重疾(假设每个人得到的赔付平均为20万元),总的赔付金额就是200万元(10*20=200万元)。如果在传统保险模式中,这100个人就需要每人分担2万元(200/100=2万元)。但是在高速拓展规模的相互宝模式中,这一情况发生改变:假设原来还是有100个人被保障,但是在新的一期中又有100个新人加入,新加入的100位新人在90日观察期内即使罹患重疾也不会得到赔付保障,但仍需要分摊费用;也就是说,按照10%的概率,这一期中应该会有20人会患重疾,但其中只有10人属于被保障的人群,因此需要分摊的费用还是只要200万元10*20=200万元),但参与分摊的人数增加了100人,每人只需要分摊1万元(200/200=1万元)。这样看起来,相互宝模式下的人均分摊就比传统保险模式低了1半。

但这并不是可持续的,只要参与人群总数停止增长,那么参与分摊的人数就不再大于得到保障的人数,实际仍未获得保障就已经开始分摊费用的“冤大头”效应将减弱消失,这一通过“时间差”打出的低费率假象自然不可持续。且在后期如果随着低风险人群因为发觉“不划算”而退出相互宝,那么这一“时间差”效应就会产生反噬作用,使得参与分摊的人数持续低于得到保障的人数,彼时费用的增长将直接超出合理范围,甚至远高于公平保费的水平。可以说现在的低分摊费用就是在持续积聚风险和泡沫,所有的超额损失最终都会被分摊在加入、退出时机“错误”的部分人群身上。


2、为获得巨额收益不惜违法违规推广

急切渴望把蛋糕做大是支付宝的不懈追求,这也是因为网络互助这桩生意实在是一本万利。经常使用支付宝APP的读者可能会非常清楚,“相互宝”的广告推广几乎已经充斥于支付宝APP的每个角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邀请推广奖励、余额宝体验金奖励、刮刮卡活动奖励、会员积分兑换相互宝红包、健康金奖励界面甚至是蚂蚁保险界面的推广等等…可以说只要打开支付宝APP,就不可以避免的会被持续“安利”相互宝产品。

抛开产品本身的合规性不谈,支付宝利用其平台优势对新产品进行合法合规的推广似乎也无可厚非。但蚂蚁保险作为持牌的互联网保险服务机构,其销售非保险的网络互助产品本身就已经构成保险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违法行为。[2] 而且,在保险销售界面同正规保险产品一起混搭推广相互宝,可能还构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第43条中禁止的“误导性销售”行为。[3]

支付宝之所以不惜以可能违法违规的方式推广相互宝产品,当然还是因为这中间实在是有利可图,正如相互宝的负责人邵晓东所言“我们是一个商业产品”。相互宝每一期的费用分摊金额计算方式为:每期分摊金额=(互助金+管理费-结余)/分摊成员数,而管理费用高达每期互助金的8%。也就是说,抛开所谓的结余等细节不谈,如果一个出险案例得到的赔付为最高的30万元,相互宝就将收取高达2.4万元的管理费,而如果得到的赔付是最低的5万元,相互宝所收取的管理费也高达4千元。从事商业活动并收取费用本无可厚非,但在相互宝模式中却存在几个问题:

首先,高达4千到2.4万不等的管理费用本身就难言合理,支付宝在这中间做的就是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出险者的病历等资料并向参与者收取费用,相比于传统保险公司,相互宝既不承接风险也并不管理资金,8%的管理费可能并不合理(当然,这中间可能存在“平台价值”等无法测度的溢价,对此仅存疑问,不做过度苛责)。

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在相互宝这一商业模式中,管理企业实则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在相互宝管理者在完全不承接风险的前提下,[4] 管理费用又和每期分摊费用挂钩的,也就是说如果出险得到理赔的个体越多,管理者得到的管理费就越高,这与传统保险模式完全相反。在传统先缴费的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其实是承接了全部风险,在个体出险后,保险公司要真金白银地用已经准备金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更倾向于严格核保、谨慎理赔,这一严格核保的激励配合监管和司法的保护,可以很好的平衡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但在相互宝模式中,一方面,管理人短期内几乎没有严格审核、谨慎理赔的激励,审核越马虎管理人可能得到的当期管理费就越高;另一方面,网络互助缺乏监管和司法的约束的现状,使得本质上所有的进程都由管理人自己把握,将涉及广泛公众的商业产品的规则和程序完全交由一个企业去自律约束,难以让人安心。

与此相关的,蚂蚁金服副总裁尹铭介绍说:“保险和“相互宝”还有一个大的区别,保险是中心化的,可能存在通融赔付的情况,而“相互宝”的每一个赔案都在支付宝平台上公示,而且“相互宝”的每一个赔案都上司法链。”[5] 但稍作思考就可以发现,这种说法存在偷换概念的嫌疑,完全不能用以证明相互宝的赔付审核有多么严格和公正:

一方面,保险的确是中心化的,所谓的中心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严格审核是出于公司自身利益考量的必然选择,但通融赔付则正是保险公司履行某些社会义务的表现,况且保险公司是在用本应属于自己的利润履行社会义务,并未要求已经付费的客户再度分摊,有何不可?另一方面,当数亿人参加互助计划,每期出险人数可能几百上千甚至跟多,即便是全部公示在平台上,过载的信息其实已经变成了潜在受众的负担,并不能为信息真实性提供实际的保障。

正如图一中一些参与者的疑问,普通参与者其实根本没有办法也没有精力了解每一个出险个体的真实情况,对于相互宝预审通过在平台公示的案例,参与者事实上只能被动地接受相互宝的扣款要求(否则将被踢出互助计划)。而这一切还都建立在费用事后分摊的规则基础上,风险完全在客户一端,而收益和交易流程完全把握在相互宝组织者手中。

当然,相互宝为了改变这一弊端似乎也在尝试作出了一些改变,例如推出了陪审团制度,即:“当相互保成员在申领互助金过程中,对初步审核意见存在异议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请陪审团审议,由陪审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评价并作出案件结论。”陪审团显著增加了相互宝成员的参与感,但笔者认为现有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功效可能弊大于利:一方面,根据上述规则可以看出,陪审团启用的前提是申领互助金的成员对初步审核意见存在异议,那些申领互助金被审核通过的个体想必不会对结果有异议,存在异议的一定都是被拒赔的个体,这其实无助于制约相互宝经营者宽松审核的道德风险——赔得越多平台收益越高;另一方面,将与保险业务无本质差异的赔付决定权交由业余参与者组成的陪审团,在大多数陪审员没有保险、法律专业知识的前提下,以数十万人投票的方式决定平台是否履行互助计划的合同约定,实属闹剧,下文中将讨论到的相互宝拒赔第一案就是很好的例证。


四、网络互助未来路在何方


(一)思考与建议:网络互助与保险业务的区分标准

1、相互宝模式的本质剖析

当然,不仅仅是相互宝,目前许多市面上的网络互助都存在前述的类似问题,互联网的一些野蛮发展思路正被运用于网络互助领域。但是也正如前文提到的,这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并不能被简单归罪于商家,监管的模糊和规则的缺位也难辞其咎。目前对于网络互助的监管,只是反复强调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不能承诺责任保障”、不受《保险法》的规制,但具体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互助的监管规则和制度,只是划定了四道监管红线。

1、任何主体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2、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和宣传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保险术语,承诺责任保障,或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挂钩;

3、不得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具备保险经营资质;

4、不得非法建立资金池。

对于网络互助监管的第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一个名为网络互助的产品,它到底是在经营网络互助,还是在变相经营保险产品,目前仍没有一个明确可行的判断标准。单纯像相互宝一样在产品条款里列明“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能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以及“成员分摊互助金属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分摊的金额无法撤销”等字句,并不能影响对产品实质的判断:一方面,如果仅仅是说法的调整就可以改变交易的实质判断,那大多数金融法律规定都将失去意义;另一方面,从事实情况来看,产品说明中一两条专业的法律声明,并不能改变或提升消费者对产品性质理解程度,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区分“保险”和“网络互助”的本质区别,毫无意义的文字声明无益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根据邵晓东的介绍:“相互宝和普通的商业保险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模式上不一样,相互宝是先保障再分摊,保险是先付费再保障。相互宝本质上采用的是群体公约模式,传统商业保险产品,更多是跟个体签合约。用互联网的角度来说,‘相互宝’就是互助模式,是C2C,是一群人去帮助一个需要救助的人。而传统保险行业是B2C,是保险公司、平台跟客户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这是)模式上的区别。”

暂且不谈先付费和后付费模式的优劣,仅关注所谓的“公约性”和道德层面的“互助性”。首先关注“公约性”,所谓公约的说法根本很难站的住脚,观察相互宝的计划条款,其中白纸黑字写明:“在本条款中,‘我们’指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我们有权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对本计划进行调整……”、“我们有权制定或终止方案”等等。从合同性质上来看,相互宝的计划条款清晰无疑的就是平台与个体间签订的合同。退一步来说,相互宝如果不是平台和个体签约,那么平台何以收取个体8%的“管理费”?当然,如果真的要扯到“公约性”也不是不可以——相互宝成员间的所有风险损失确实仅在成员间平摊分散,相互宝平台“置身事外”坐收无风险收益的状态,本质上倒真像是事不关己地静看参与者们C2C。

其次,回到网络互助常引以为傲的“互助性”。目前的网络互助模式中的确有很多完全是爱心互助,但像相互宝这样互助模式,实在无法与“爱心互助”扯上太多关系。可以断言,多数消费者都是抱着“买保险”的心态参与的,其心理对标、价格比对的对象也都是市面上的正规保险产品,所谓的爱心互助、无偿捐赠的说法根本站得住脚。以曾引发热烈讨论的“相互宝”拒赔第一案为例,相互宝成员唐某因意外跌入深沟,陷入重度昏迷,家属申请相互宝赔付10万互助金,但最终却因为唐某为治疗皮肤炎长期服药激素类药物,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为由,被数十万线上陪审员投票拒赔,最终申请人无奈撤回申请。

图三:唐某案相互宝界面截图

唐某为治疗皮肤病服用激素类药物,与其是否因意外跌入3米深沟摔伤昏迷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即便是在传统保险背景下,唐某如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也不可能被判定为“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也很难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保险金。[6] 但相互宝的预审员和参与者却以此为由,判定摔伤的唐某“不值得被同情”,向唐某关上了“爱心互助”的大门。如此事件真实发生之后,如果还认为相互宝这样的伪网络互助,用高举“爱心互助”大旗的方式就可以掩盖自己从事保险业务的本质,岂不荒唐?

这里可能值得多说一句,本案预审员们拒绝理赔行为其实也不能做过多苛责,因为前文也已经提到,业余的预审员通常不具备专业的保险和法律知识背景,难以准确把握拒赔与否背后的理论逻辑,只是认为如果唐某当初如实告知他就没法加入互助计划,如果不能加入就当然得不到任何赔付。这实则是陪审团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没有理由要求每个人都有专业的判断能力。但对此笔者有一个建议:陪审团制度的初衷非常好,增加了成员的参与感,有利于保险知识的逐步普及,但具体的方案可以有所改进。以唐某案为例,虽然陪审团投票决定拒绝分摊费用,但相互宝平台可以再组织一个由保险、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意见团,从专业角度讨论判定唐某是否可以得到保障,如果专家意见团认为唐某吃激素类药物不影响其因意外摔伤得到赔付,那么相互宝官方将仍按约赔偿,这笔钱无需参与者分摊,而是由相互宝官方出资设置的某个“备付基金”进行兑付。这样一来,既可以保障参与者的民主决定权,又可以切实保障出险个体的合法利益,相互宝平台也将得到更高层面的认可,真正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责任的同步发扬。

2、网络互助的监管思路建议

网络互助的具体形态多种多样,那么该如何判断一个名为“网络互助”的产品,到底是爱心互助,还是保险业务呢?笔者对此有一些思考和建议。

从最宏观的理论层面来看,保险和网络互助的区别就是是否承诺刚性兑付,如果承诺或事实上提供了刚性兑付,那就是从事或变相从事保险业务。但这一标准过于理论化,似乎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如何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承诺(或变相承诺)了刚性兑付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和解释空间。例如像相互宝这样,在条款中明确声明自己不是保险不保障刚性兑付,是否就可以说他没有承诺呢?当然不是,表面上否认自己承诺刚性兑付,但事实上通过产品和交易形式的设计实现了实质上的刚性兑付,一样会给消费者带来十分明确和稳定的预期——能够得到刚性赔付。

跟随笔者思路简单分析即可看清问题的本质:在相互宝模式中,只有相互宝的参与成员才可能获得保障(且渡过等待期),那么成为相互宝的参与成员有什么要求呢?其实非常直接明确:必须履行费用的分摊义务——本质就是缴纳保费。所谓的互助金名义上被称为“无偿捐赠”,但参与者完全没有决定是否“捐赠”的自由——即便是参与者在认真阅读公示材料后,出于个人意愿完全不想对某些出险个体捐赠费用,也并没有选择权。参与者只能选择退出互助计划并失去保障,或是为了保持成员身份、继续得到保障而全额缴纳被分摊费用(具体分摊规则如下图四所示)。

图四:相互宝部分费用分摊规则截图

这一模式的本质就是:将强制性的经济分摊作为加入互助组织并获得保障的必要条件,所有参与者的强制性经济分摊义务,其实就是对出险者能够得到刚性兑付的承诺和保障,与事前缴费还是事后分摊完全无关。而参与者一旦感受到刚性兑付的保障,就可能因此放弃其他的保险安排而投入到相互宝中,这就意味着监管部门不能再将相互宝这样的产品认定为“非保险的网络互助”。

说白了,相互宝模式的网络互助,就是以网络互助之名行保险之实,只不过其提供的是暂时不受《保险法》规范的、缺乏强制力保障的“山寨保险”。与之相对的,笔者认为更加纯粹的众筹捐款模式才有资格被称为“网络互助”:求助者无需通过承担强制性的经济分摊义务来获得会员身份,在生活遇到困难后就可以在平台上发起众筹募捐,而捐赠者在看到求助材料后,可以自愿决定是否捐赠、捐赠多少,即便是从来没有在平台上实施过捐赠行为,之后如果有需求也可以为自己发起捐赠。这种模式下,平台经营者才真正放弃了刚性兑付和责任保障的承诺,捐赠者也才真正是出于捐赠目的,受善良和爱心的驱动互相帮助,如下图二展示的某众筹互助捐赠活动。

图五:某众筹互助捐款界面

所有参与者的强制性经济分摊义务,其本质就是对出险者能够得到刚性兑付的承诺和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网络互助和保险业务的区分标准总结为: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包装,只要是将强制的经济分摊作为加入互助组织(风险池)、获得被保障资格的必要条件的“网络互助”都应被视为提供保险服务、经营保险业务,对其需要施加必要的监管。当然,更进一步来说,对于这类业务的监管政策可以视具体的商业模式进行适当的思路调整和标准放松。例如对于先出险、后分摊的缴费模式,可以转变监管思路,不再僵硬套用对传统保险监管中要求的责任准备金指标等,适当调整准备金的科目和提取比例的要求;再如对于这类主要面向底层市场的保险服务,可以适当放松对其产品设计的限制,比如允许其采用更加简单、直接的费率计算模式,允许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理赔标准(例如对于甲状腺癌、大龄参保者的赔付标准等)等。

上述判断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可以直击目前网络互助的问题本质,同时具备了相当的可执行性。无论具体监管规则最终敲定为何,监管部门都应立即行动起来,不能再袖手作壁上观或是举棋不定,现有的以“相互宝”为代表的部分网络互助就是在变相提供保险服务,保险业务涉及广泛的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安全等宏观问题,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如果放任风险积聚并最终爆发,相关部门都将难辞其咎。

(二)费用事后分摊机制不应被迷信

相互宝的保费事后分摊的确是让人眼前一亮的模式创新,很多参与者也认为这种按需取用、资金用途透明清晰的模式更加令人信任、安心。不得不说相互宝事后分摊的模式的确充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值得重视和赞赏。

但其实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模式并不具有什么颠覆性的意义,民众对于这种模式的偏爱更多可能是源于对保险原理的不了解和对传统保险产品不信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依然较为初级,人们对于购买保险的理解也大多停留在与购买普通商品无异的层面,对于保险学的原理就更加陌生。以笔者长辈为例,他们会认为:“家里的汽车一年到头也没有任何事故,购买车损险交的钱又白白亏了。”笔者几乎无法使其理解其中的原理:因为购买了车损险,这一年里因为汽车受损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就已经被转移到了保险公司,风险的转移本身就对应了保费的价格。

对于保险事前缴纳还是事后缴纳的优劣对比,本文尝试用更加通俗的方式进行解释:依据统计数据、展业经验和精算等数学技术,可以计算出一些风险预期可能造成的损失额,这个损失额对应的就是保险公司承接这个风险对应的“风险保费”。但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通常并不等于这个纯损失对应的“风险保费”,因为保险公司还要开展业务、维持自己的机构运营等等,这些都会产生部分成本,另外保费提前交到保险公司手中,保险公司可以在赔付保险金之前使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获利,获得部分资金利息。大概了解这些基本原理后,不妨举一例帮助大家理解:

假设A风险对应预期损失是100块,那么保险公司承接这个风险的风险保费就应该是100元,但对应的“A风险保险”的保费水平不一定是100元。因为保险公司还有一些其他成本,假设分摊到每一单保险之下是10元(收到后会被立马花掉),那么现在保险公司至少要提前收取110元才可能不亏本。保险公司在拿到110元后,立马花掉其他成本10元,还剩下100元风险保费来准备赔偿给遭受损失的客户。但保险公司也不傻,不会把100元现金锁在公司保险柜里,而是会拿这暂时还不需要支付出去的100元做投资。有的公司投资理财能力弱一点,100元能够获得收益只有8块,那么其实保险公司最初收110-8=102元就可以回本;有的保险公司投资理财能力强一点,100元能够获得15块收益,那么其实保险公司最初收110-15=95元就可以回本(均为粗略计算)。

也就是说在后一种情况下,对于预期风险损失100元的A风险,“A风险保险”只用定价95元保险公司就能回本,保险产品的价格比对应的风险保费还要低。此时消费者购买“A风险保险”不但可以转移A风险,其实还能够获得差额的5元预期收益。这可能会与普通人对保险的认识有所偏差,但事实,在英国等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市场中,保险费价格低于风险保费的情况并不罕见。

但如果是在相互宝的后缴费模式下,相互宝要额外收取每期互助金的8%作为管理费用,那么对于预期风险损失100元的A风险,用户需要交纳的费用为100+100*8%=108元,用户无法分享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当然,可能存在部分理财能力远超作为专业金融公司的保险企业的客户个体,100元在其手里的投资收益率远高于保险公司可能实现的收益(当然也存在投资能力很差的保险公司),那么其利用后交保费的时间差就可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

其实更为重要的是,在相互宝模式下,客户所面临的A风险并没有转移给相互宝,而只是在用户群体之间分散。假设天有不测风云,在某一保险期内,A风险带来的平均实际损失远超根据历史数据计算的预期损失,为150元。那么在先缴费传统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虽然只收了100元的风险保费,却只能哑巴吃黄连,赔付平均为150元的实际损失;但在相互宝的后缴费模式下,A风险的增加量只会被分摊到所有参与者的头上,使每个人实际缴纳的风险保费升至150元,而相互宝平台对每个客户可以收取的费用也随之增加至150*8%=12元!这一例子也再次证实了前文提到的平台道德风险问题——发生的赔付越高,平台收益越高。

总而言之,保费后缴模式是一种值得称赞的创新,可以在理性科学的前提下围绕这一思路开发新的产品和业态,监管政策也应适时调整跟进。但迷信这一缴费模式的优越性,或是利用公众对保险原理的不了解过分宣扬这一模式优势,实则不可取。

五、小结


对于类似“相互宝”的网络互助们的未来之路,笔者认为:一方面,它们涉及广泛的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问题,目前又运行在监管、法律模糊地带;而另一方面,它们又具有不可否认的创新价值和社会意义,绝不可简单否定并一刀切地扼杀。目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在行业仍在发展、风险还未失控的情况下,及时制定科学、完备的规则体系,为行业发展接受适度的规范和严格的监管,帮助相关领域真正实现科学、可持续的创新和发展。

相关部门不能再像原来那样,先任凭新业态肆意发展,等市场发生不良反馈再事后出手一刀切式禁止。应尽快制定明确、科学、可操作的区分标准,划分传统保险、新型互联网保险服务(类似相互宝的所谓“网络互助”)、纯粹网络互助等各自的活动范围,并根据其各自的特征和风险状况,及时、合理地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体系。

为此,笔者试着给出了区分标准建议,供监管部门和相关各界参考:“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包装,只要是将强制的经济分摊作为加入互助组织(风险池)、获得被保障资格的必要条件的“网络互助”都应被视为提供保险服务、经营保险业务,对其需要施加必要的监管。”

总之,网络互助领域的监管真空和百团混战的状况亟需改变,而可以主动掌控这一进程的,唯有监管和立法机构。

 

注释:


[1] 详见程海宁:《“相互保”:保险新衣下的网络互助》,载《金融法苑》总第99辑;程海宁:《“相互保”商业模式问题分析》,载《金融法苑》总第99辑;《李逵变李鬼?相互宝“升级”为哪般》,载《金融法苑》总第99辑。

[2] 注:相关依据和论证说理在《李逵变李鬼?相互宝“升级”为哪般》中有具体分析。

[3] 第四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误导性销售;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

(六)虚假理赔;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4] 相互宝参与者的重疾损失风险仅仅是在参与者群体中事后按需平摊,平台管理者本质上并不像传统保险公司一样承接消费者转移的风险并收取保费。

[5] 笔者注:此处尹铭副总裁所称的“司法链”,应指最高法目前正在基于蚂蚁区块链技术搭建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据相关新闻报道介绍,目前“司法链”已经初步完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四级多省市21家法院,及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的27个节点的建设,并联合四级法院共完成超1.8亿条数据完成上链存证固证,支持链上取证核验。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文/程海宁 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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