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消费者李震诉阿里巴巴、支付宝等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阿里巴巴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判令其赔偿李震合理开支1万元。此案源于李震2017年注册淘宝账号后,发现平台仅支持支付宝付款,认为此举侵害消费者支付选择权并限制竞争。判决采用“飞跃上诉”程序,由最高法直接审理,诉讼过程持续四年。
据网经社数字零售台(DR.100EC.CN)了解,该判决引发部分市场人士的讨论。有观点指出,在电商平台支付方式限制方面,其他平台如腾讯、京东等也主要支持自有支付工具,但此次判决仅针对阿里巴巴,可能引发选择性执法的质疑。其次,阿里巴巴近年来已多次因垄断问题被处罚,而其他大型企业如中石油或腾讯所受处罚相对较轻或次数较少,令人关注处罚的均衡性。
第三,支付宝的股权结构显示,国资合计持股比例较大,阿里巴巴并非控股股东,因此以垄断为由处罚阿里巴巴在逻辑上存在争议。第四,此案一审已由上海法院审结,但通过“飞跃上诉”程序提至最高法,这种管辖变动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特殊。第五,判决对单个消费者赔偿1万元,若阿里巴巴11.76亿用户均援引此判例索赔,可能产生巨大财务影响,加剧市场对连锁反应的担忧。
当前,民营企业家信心本就脆弱,此判决的影响可能超越个案层面,引发对营商环境稳定性的进一步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