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月17日消息,据网经社法律消保台(LAW.100EC.CN)获悉,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这也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法官告诉记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时,如果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消息,在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关于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原告下载Stable Diffusion模型,随后在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中分别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生成第一张图片。随后又通过修改权重、修改随机种子、增加提示词等方式进行了三轮调整,最终生成第四张图片,即涉案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本案的焦点。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信息中提到,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