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要在现有机构监管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根据金融活动的性质来进行监管。”6月10日,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和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举办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以下简称《监管研究报告》)课题报告发布会现场,课题牵头人、CWM50学术总顾问吴晓灵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监管研究报告》聚焦于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即“新进入金融领域的平台型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和数据治理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整改建议。
平台金融科技存四大风险
根据《监管研究报告》介绍,平台金融科技起源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并逐步介入金融领域的不同环节。当前,金融业务流程演化成为多家实体协作完成,其中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并呈现加速细化的趋势。互联网平台科技公司还通过获取金融牌照,形成实质上的金融控股架构。
值得一提的是,在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在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监管研究报告》中同样提到,平台金融科技当前存在垄断、伦理、信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四大问题。
在伦理风险中,《监管研究报告》认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引发的社会问题包括个人隐私保护、过度负债过度消费以及法权力与算法歧视等三个方面。
系统性风险问题,则包括一是平台企业本身已经成长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二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使得平台金融服务具有较强的风险扩散路径;三是平台金融科技公司高度依赖的数据和算法模型如果出现错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吴晓灵也在发言中提到,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的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但也可能引发个人过度负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等。
建立分级牌照体系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风险问题,《监管研究报告》也给出了建议。《监管研究报告》指出,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应该以包容性、稳定性、技术中性和消费者保护为目标,明确风险为本、技术中性、基于行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有机结合等四项原则。
针对创新平台金融科技监管方法,《监管研究报告》建议可从建立分级牌照体系、针对不当行为实施反垄断监管、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等方面入手。
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鉴于金融科技公司对金融业务的节点式介入,可对现有的全牌照进行拆解,构建分级牌照体系。根据其实际从事的节点业务类型,颁发相应的业务准入牌照。
公共治理的范式下完善平台经济的协同治理,打破政府和企业原有的责任边界,通过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实行共同治理。联合建设大数据监管平台,加快金融业综合统计和信息标准化立法,利用科技手段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
同时,完善“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尽快建立区域性创新中心,加大“监管沙盒”试点推广力度,提高试点的效率和适应性,更好监测参与试点的金融科技产品的风险规模及商业可行性。
结合功能监管改革现有机制
对于如何判定一家机构开展的新业务是否属于金融科技业务,吴晓灵认为有两个关注要点。一是看这家机构的新业务是否使用了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手段;二是是否介入到传统金融获客、客服、风控、营销、支付和清算等前、中、后台业务中某一个节点,试图解决金融服务领域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痛点”问题,最终形成新的金融服务、组织或模式。
吴晓灵举例称,代表性的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有移动支付、大数据征信风控、智能投顾等,具备这些特征就代表这家机构实质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具有金融科技公司属性。
“当前,对于认定一家机构的金融科技属性这一方面,我国的监管机构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标准。”吴晓灵指出。在吴晓灵看来,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机构式监管,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现象,给金融市场带来了风险。
吴晓灵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应改革金融监管,要在现有机构监管的基础上,结合功能监管,即根据金融活动的性质来进行监管。“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相同的规则接受一致的监管,而不管发生在哪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