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摘要: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在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1、征求意见稿第21条明确规定了关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其中特别明确了包括网络效应、经营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能力等因素,这是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电子商务企业所独有的,跟传统企业的垄断定义完全不同。
2、现行《反垄断法》实际上是跟国际接轨的,但是可操作性不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议。“此次修订能否实现‘定纷止争’,把反垄断机构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明确下来,给执法以抓手,才是最重要的。”
3、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对 经营者、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罚标准均有大幅提升。现行《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征求意 见稿中,罚款上限提至五千万元,是之前的100倍。
4、处罚力度的加大,大大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尤其是发生在“双11”等电商大促期间的“二选一”行为,将被处以巨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