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摘要: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1、《修订草案》在当下市场环境下迎来首次大修,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的大型平台型企业的发展,对《修订草案》的理论立法执法司法形成了巨大挑战。其中第21条明确规定了关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其中特别明确了包括网络效应、经营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能力等因素,这实际上是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电子商务企业所独有的,跟传统的企业的垄断定义是完全不同的。
2、先前的《反垄断法》实际上是跟国际接轨的,但是具有非常原则性,可操作性不高,一直以来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是存在着争议。这次《修订法案》能够“定纷止争”,把反垄断机构这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确实明确下来,同时给执法部门已抓手,这是最重要的。另一方面,增加了处罚力度,比如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将处以违法销售额1%-10%的罚款,那么如果这一行为发生于“双11”等电商大促中,这罚款对违法行为本身具有绝对的震慑力,任何一个企业都会慎重考虑。
3、《修订草案》关于互联网企业的规定,明确指出了合规性的重要性,这也符合国际上针对这些互联网巨头的监管趋势和认定。这是一个同国际接轨的一个最好的方式,也说明我们国家互联网企业也迎来了真正意义上的开放。那么这个过程是需要法制来推动的,《修订草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