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摘要: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的问题,既属于传统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也有电商行业独有的特点。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虽然明确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未对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平台往往以不具备支配地位进行抗辩,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反垄断法》。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次《修订草案》规定,“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相信对于电商行业而言,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将更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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