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证券代码:002095 证券简称:生意宝 公告编号:2018-022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盛担保”)在与浙江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服科技”)合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如担保的企业违约,网盛担保承担代偿义务而取得违约企业的债权后,拟将不超过2000万元的债权金额等额转让给金服科技。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支持浙江省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网盛担保与金服科技拟联合相关合作银行为浙江省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 合作方式
鉴于金服科技团队人员拥有专业、深厚的执业背景,网盛担保拟与金服科技开展业务合作,共同制定企业风险准入标准,审核、筛选拟融资中小企业。最终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由网盛担保提供融资性担保,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二) 风险承担
该项合作中,如有企业未能依约清偿债务,网盛担保在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后,取得相应违约企业的债权。一旦网盛担保获得违约企业的债权,金服科技即以其自有资金2000万元为上限,从网盛担保处以与违约企业债权等额的价格购买违约企业的债权,即网盛担保向金服科技转让的债权金额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 费用收取
网盛担保向企业收取担保费,金服科技向企业收取咨询服务费,银行向企业收取利息。
2、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48.75%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通过直接及子公司合计持有网盛担保 65%股份;浙江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金服科技 50%股份,为金服科技控股股东。故金服科技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327871721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 198 号 A-B102-173
法定代表人:孙德良
注册资本:25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5 年 01 月 09 日
营业期限:2015 年 01 月 09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服务,会展服务,翻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国内贸易,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孙德良
主要股东:浙江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金服科技 50%股份,孙德良先生持有金服科技40%股份,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持有金服科技10%股份。
历史沿革:金服科技成立于2015年1月9日,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服科技营业收入为 1913444.94
元,净利润为-4020227.64 元,净资产为 20124361.86 元。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网盛担保预计可能获得的、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债权。网盛担保在与金服科技合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如担保的企业违约,网盛担保承担代偿义务而取得违约企业的债权后,拟将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债权金额等额转让给金服科技。
2、交易标的权属情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未披露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抵押、质押、留置、期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对转让的任何限制或其他担保安排、任何权属的瑕疵或产权负担。
四、审议程序
1、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或有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公司关联董事孙德良先生、傅智勇先生、吕钢先生、童茂荣先生、於
伟东先生、寿邹先生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子公司或有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业务风险,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本次债权转让按网盛担保未来实际获得债权金额等额进行转让,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供的合作项目有关资料,并结合公司战略转型发展情况,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债权转让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交易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或有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预计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业务风险,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上网公告附件
1、 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或有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