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考核评估体制、更多地体现省负总责的新精神新要求,强化支出责任,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有关工作文件、《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绩效评价主体责任
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选择的示范地区负责”有关文件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第三方对本省(区、市)示范县(含整体推进地区,下同)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对地方绩效评价进行抽查。
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部门,严格按照综合示范工作文件、中央财政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应对综合示范组织管理、制度规范、政策实施和工作成效等进行系统评价(见附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评价因素。
量化指标以当地主管部门、第三方权威数据机构、商务部信息系统等发布的数据为主,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综合示范工作成效。
3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示范县,应评为较差:资金管理、建设质量等存在重大问题;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不良影响;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弄虚作假。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对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衔接等成绩突出的优秀示范县,可予以奖励;对评定为一般和较差的示范县,可酌情减少支持,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评定为较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示范县,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4时间要求
对2017年及以后年度示范县的绩效评价,原则上应于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第三年3月底前完成。
对2016年度示范县的绩效评价作相应调整:未开展现场评价的省份,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第三方对示范县进行评价。已完成及部分完成现场评价的省份,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评价结果,或自行重新组织评价。全部工作应于2018年6月8日前完成。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附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原则要求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