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上周五,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其中,“支持上海地区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条件”列入10个先行先试重点突破的工作之中。
股权众筹试点呼之欲出,但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的处境值得思考。
有人认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是个过渡阶段的产物,是股权众筹实践先行但政策滞后两者妥协之下的产物。随着股权众筹的政策、模式确立,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将成为历史遗迹。
“业内数百家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未来将何去何从?”有相关人士对众筹家表示了担忧。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之间友谊的小船是不是马上要翻?
友谊的小船不会说翻就翻
事实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它绝对不会是政策敏感期的一个过渡,而是已被官方认可:
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国互金协会确认股权类融资业务具体分为股权众筹融资和非公开股权融资。而此前的互金指导意见中并未提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也说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得到认可。
同时互金协会还给出了最新的定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活动。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际上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互联网化,其本质上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
根据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互金指导意见,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进行。
募集方式
股权众筹:以公募的形式,公开募集资金。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私募形式,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资。
投资者资格
股权众筹:大众投资者。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与私募基金一致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投资者人数
股权众筹:新《证券法》将对投资人数限制进行一定豁免。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投资者人数不得突破《证券法》、《公司法》相关规定。
融资额上限
股权众筹:很可能将设置融资额上限,传言这个上限是300万。参考美国股权众筹根本法的JOBS法案,就在包括投资者年投资额、投资比例、企业年融资额等方面均设有上限。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融资额无上限。
服务企业范围
股权众筹:小微企业。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IPO之前各阶段的企业。
组织形式
股权众筹: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以信托制为主)。形式更加灵活丰富。同时,在有限合伙制中普遍引入“领投+跟投”的模式,又称“领投人”制度。
平台准入门槛和性质
股权众筹:或将实行牌照制。平台更多的充当交易市场的角色,功能作用较为单一。以上股交为例,目标是打造一个股权众筹融资交易平台。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备案制。平台并不局限于融资交易,以京东东家为例,平台提供创业孵化等一系列服务。
通过以上维度的比较,能够清晰的看出,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各有优势。
创业者怎么选?
股权众筹价值在于小额、公开、大众,为小微企业融资,并让大众广泛参与支持创新创业。
但以下情况,股权众筹就束手无策:
融资额需求大的创业项目:融资额上限决定了股权众筹服务企业范围有限
寻求创业扶持和孵化服务等一对一服务的融资项目:平台不承担中介之外的其他职能。
对于投资者背景、身份等有特定需求的融资项目:股权众筹面向大众投资者,没有身份的区分。
而这些正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优势所在!因为它能够为融资企业量体裁衣。
平台们不要慌!
第一,股权众筹牌照申请的门槛高,难度大,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无需牌照。有项目和投资者资源的平台完全没有必要耗费极大成本去谋求股权众筹牌照。
第二,船小好掉头。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只需要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一定的信息披露、投融资服务,并遵守法律法规不踩法律红线,就能够高效的服务于融资企业。
而股权众筹则需要花费大量成本进行数据、平台系统搭建,才能够完成对于投资额上限、融资额上限等基础性工作。而如何增加流动性、如何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不增加小微企业的负担等等,则更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
第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服务的企业范围更广泛。服务于IPO之前各个阶段的企业,这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维持生存发展提供了基本的项目数量保障。
投资者又多了新姿势!
如果想要希望得到更细致的投资服务,可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更适合。领投人、平台都能为投资者提供更细致周到的服务。
而如果个人资产等条件达不到私募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仍旧想参与股权投资,股权众筹则是很好的选择。但由于投资额很可能设有上限,那么投资收益将有限。
如果投资者并不能很好的驾驭两种投资方式,众筹家智能投顾将提供以一揽子理财结构性产品为特色的机器人投顾服务。资产配置覆盖私募基金、P2P、股权众筹等多样化理财品种。(来源:众筹家 文/赵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