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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财产遭窃 犯罪监管盲区待破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9日 13:14:4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游戏的盛行,近年来虚拟财产快速膨胀。与此同时,每天都有成上千万的网络账号、游戏装备、Q币积分等虚拟财产被盗,无数网民蒙受巨额损失。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案手续繁杂、追回手段有限等因素,这些在网民心中不亚于现实中“真金白银”的虚拟财产难以得到保护。

  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网民维权无门

  网经社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络游戏市交易额约276亿,同比增长35%;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额超过145亿,同比增长58%;网络游戏虚拟道具交易额约为131亿,同比增长16.8%。网络游戏拥有数以亿计的网民,部分“骨灰级”玩家不惜血本,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成就一个属于自己的帝国。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一样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随之衍生出“游戏代玩”、“游戏外挂”以及盗号盗装备等行为。

  这些需求使网络虚拟财产成为网络市场上重要交易对象,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恶意盗取虚拟财产以获得真实的经济价值。《2012年个人网络安全年度报告》显显示,从事互联网地下黑色产业链的人数近10万。该产业链产销分工明确,已经形成偷取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传播木马、第三方平台销赃、洗钱的流水性作业程序。

  但与此同时,网民对网络财产安全的担忧也与日俱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显示,六成以上的网络游戏玩家担心网络虚拟财产安全,超过四成的网络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曾遭盗窃。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安全日益迫切。

  法律盲区致虚拟财产维权之路漫漫

  网络虚拟财产失窃和权属争议现象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逐年递增。但网民却很少能够顺利追回丢失的虚拟财产,网民维权之路艰辛异常。究其原因,缘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

  首先,目前我国尚未就虚拟财产颁布专门法律规定。无论是宪法、民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明确条文。这为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带来极大困难,特别是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方面。法律界部分人士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应属于游戏厂商,运营商享有管理权,而玩家仅享有使用权;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运营商只提供服务,尤其是在付费游戏中,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无法认定虚拟财产归属直接导致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无法开展。

  其次,纵使司法机关受理虚拟财产案件,网民和游戏服务商在如何界定虚拟财产以及其具备的价值在方面存在分歧。除各种游戏货币之外,网游人物等级、装备的价值难以评定且具有不稳定性。游戏更新、升级、游戏火爆程度都将影响网络虚拟游戏的价值。此外,由于虚拟财产归属不明,网络公司封玩家游戏帐号,对游戏道具级别做降级处理或者因管理漏洞导致虚拟财产丢失,这些原因造成的虚拟财产价值损益也无法界定。

  最后,目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还受限于技术条件。虚拟财产的本源是数据以及作为表现形态的视觉效果。网民网络身份的确认困难、网民举证困使难虚拟财产保护阻力重重。特别是在网民寻找虚拟财产过程中,技术实力强弱悬殊造成网络公司在虚拟世界中既当“立法者”又当“执法者”,最后还来一个“保留最终说明权”,网民处于绝对弱势地位。

  三箭齐发保障虚拟财产安全

  网络财产的保护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办法,玩家、网络公司以及司法领域都应该共同努力。

  第一,网络公司和网民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相关防御措施。网络公司有义务保障网民信息数据安全工作。就像银行有义务对客户的钱负责一样,若因网络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虚拟财产丢失,网络公司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除了技术保障外,更重要的是网民设置和保护好网上账户和密码,从根本上提高虚拟财产的安全性。

  第二,网民需未雨绸缪,为自己的虚拟财产投一份保险。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虚拟财产收到威胁再所难免。一旦网民因故损失虚拟财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虚拟财产的保障有限,网民维权之路漫长艰辛。在信誉较好的保险公司进行虚拟财产投保或能解决网民的现实困难。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财产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方面有着不同于实体标的。网民投险时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公司对于虚拟财产的费率制定、核保、理赔等方面规定,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保障虚拟财产安全最重要的应该是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目前国内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仅有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例。该份草例规定过于宏观,现实案件操作空间有限。立法机关和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早对虚拟财产的界定、量化及管理作出规定。立法方面,可将虚拟财产列入刑法保护对象;加快对网络游戏进行单独立法,设立网络游戏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操作方面,打击虚拟财产犯罪应视案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盗窃罪等论处。2003年,曾有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寄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民间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呼声高,新型犯罪监管盲区亟待破除。(来源:通信信息报 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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