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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重磅发文 微信 淘宝 抖音 支付宝等或迎“超级监管”
无痕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10月30日 13:46:12

(网经社讯)10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两个文件征求意见:《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相互联系,确立了平台分类分级的监管思路。一经发布,引发业内强烈关注,以上文件一旦落地,年活用户规模超5亿微信、淘宝抖音、快手、支付宝等“超级平台”或迎来“超级监管”。

平台分级 微信 淘宝 抖音 支付宝 美团等或迎“超级监管”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分类分级指南”)提出,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现状,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等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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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商品交易类、垂直商品交易类、商超团购类;

生活服务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服务类、旅游服务类、配送服务类、家政服务类、房屋经纪类;

社交娱乐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即时通讯类、游戏休闲类、视听服务类、直播视频类、短视频类、文学类;

信息资讯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门户类、搜索引擎类、用户内容生成(UGC)类、视听资讯类、新闻机构类;

金融服务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综合金融服务类、支付结算类、消费金融类、金融资讯类、证券投资类;

计算应用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终端类、操作系统类、手机软件(APP)应用商店类、信息管理类、云计算类、网络服务类、工业互联网类。

同时,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分级分类指南》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三级: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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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100EC.CN)发现,按照以上标准,微信、淘宝、抖音、支付宝、美团等APP或都将按照超级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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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越大 责任越大:35条内容落实主体责任

在《分类分级指南》发布同时,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活动,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了《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责任指南”)。

本次落实主体责任指南总共有35条内容,其中有9条主要针对超大型平台,包括: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安全审计和促进创新。具体来看:

(1)公平竞争示范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具有规模、数据、技术等优势,应当发挥公平竞争示范引领作用。

(2)平等治理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3)开放生态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符合安全以及相关主体权益保障的前提下,推动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互操作性。超大型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和用户获取其提供的服务提供便利。

(4)数据管理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

(5)内部治理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平台合规部门,不断完善平台内部合规制度和合规机制,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应当建立平台内部预防腐败机制,有效防范平台内部人员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应当建立平台内部定期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平台整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6)风险评估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以识别、分析和评估由其提供的互联网平台服务可能引起的各种风险。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重点考察内容审核系统、广告定向推荐系统、内容推荐与分发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营系统,以及对上述风险可能产生影响的各项因素。

(7)风险防控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针对第六条所规定的特定平台经营风险,采取:1)建立内容审核或广告推荐审核的内部机制;2)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3)其他防范平台风险的应急保障措施等。

(8)安全审计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本指南所规定的主体责任遵守情况进行审计,并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发布书面审计报告。

(9)促进创新方面,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充分利用数据、资金、人才、用户和技术等资源优势,加大创新投入,提升技术水平,组织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技术迭代,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不断激发平台经济领域创新发展活力。

《责任指南》还指出,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履行本指南所列各项义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除超大型平台经营者之外的其他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履行本指南第十至三十四条所列各项义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再次被提及

除却对超大型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规定外,《责任指南》也对其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加以明确,包括算法规制、价格行为规范、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等。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在《责任指南》再一次被提及。

在反垄断方面,《责任指南》第十六条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

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责任指南》第十七条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行为,或者为虚假交易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事实上,2020年以来,反垄断监管力度持续加大。2021年4月22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介绍,2020年是反垄断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全年办结垄断案件109件、罚没金额4.5亿元,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485件、审结473件,附条件批准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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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市监总局官网)

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也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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